关于落实《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落实《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为引导和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制定了《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我校落实办法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应届毕业生(包括本科生、专升本、双学位、研究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发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
二、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
详见“办法”中的规定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学习成绩优良;
3、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职务
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5、经学校评议和推荐。
四、申请程序:
1、欲申请学生在5月底与国家助学贷款银行签定还款协议前向学校递交本人填写并由所在学院签署推荐意见的《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此表附文件后,可自行下载),并提供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
2、学校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在各学院,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评议和推荐,集中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组织学生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如果审批程序与毕业生离校在时间上有冲突,则由学生先按有关规定签订还款协议,同时准备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书面委托学校代其办理还款协议变更手续。
五、撤消代偿资助资格和严重违约的情况:
提醒学生详见“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学生处
                                     2009年3月1日

admin  
2009年3月2日